第227章 雍正:扒皮吸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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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居正此刻心中几乎已然猜到了结论,眉头微蹙。
“定然是废除了百姓的役赎制度,这雍正,竟是连这点钱都要搜刮殆尽?”
张居正还真没猜错。
金禾清了清嗓子,语气带着嘲讽,开始介绍清朝的制度演变:
“当初为了安定天下人心,带清声称自己继承了明朝所有的法律制度。
最初他们连基本的户籍、土地数据都没有,确实也按照明朝的制度实行了一段时间,可没过多久,便开始大面积修改。”
“顺治时期,颁布《大清律集解附例》,基本照搬明朝法律,律后附‘例’约434条,确立了‘律例合一’的体例。”
“康熙十八年,下令编纂《现行则例》,将本朝新生的‘例’系统化,数量约为264条,开始展现出清朝自身的法律特色。”
“雍正三年,修订律例,附例激增至约815条,较清初翻了近一倍。”
“为解决例条之间的矛盾,朝廷定下了‘有例则置其律,例有新者则置其故者’的适用原则,实质上,便是赋予了‘例’高于‘律’的优先效力。”
“乾隆五年,《大清律例》最终定型,律文从此被固定为436条,永不修改。此后所有的法律修订,都通过增删‘例’来完成。此时的‘例’,已达1049条,成为了法律的主体。”
“至同治九年,最后一次修例,附例的数量膨胀至惊人的1892条,整个法律体系,变得极其庞杂。”
“这带来了什么影响?司法实践中,‘以例破律’成为常态。
由于‘例’在实际审判中优先于‘律’,导致稳定的基本法被架空。”
“官员审判时,往往‘多以例为据’,甚至可以随意挑选对自己有利,或是便于操作的例条,造成了‘同案不同判’的司法混乱,也助长了官吏的司法专横。”
“成千上万条琐碎且时常矛盾的例条,使得除了刑部的专门官员外,地方官吏和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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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7章 雍正:扒皮吸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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