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26章 朱元璋:巨大谣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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讲完朱元璋身上的贪污谣言,金禾重新回到赎罪的话题上,继续说道:
“明朝在赎罪方面的规定,极为细致,从朱元璋时期便已开始。
《大明律》中,皇帝亲自撰写的序言中说:各种杂犯死罪、徒刑、流刑、迁徙等刑罚,都依照现今所定的赎罪条例判定。”
“此后,朝廷遵循太祖旧例,进一步推广赎罪制度。凡是官吏公私杂犯,判处徒刑以下的,皆可通过运炭、纳米等方式赎罪。”
“赎罪的方法,明朝初期曾允许缴纳铜来赎罪,成化年间曾允许缴纳马匹来赎罪,后又定下调令,绞刑罪赎钱八千贯,按榜例应判死刑的六千贯,流放、徒刑、杖刑、笞刑,各有等差。”
“明朝在这方面的规定,例子太过细致,我也无法一一列举。总之就是,权贵阶级犯了错,可以交钱免罪;普通百姓犯了轻罪,也能通过干活免罪。”
“当时朝廷重新修订条例,上奏确定赎罪规定:在京城犯罪的,罚做苦役,每被笞打十下,便要做工一个月,折合银子三钱。”
“判处五年徒刑的,需要运灰六万斤,折合银子六十三两。运送砖头的,每笞打十下,要搬运七十块,折合银子九钱一分。”
“对于那些有能力的罪犯,可令其在京城运送囚犯的粮食,每五斗米折成一石谷,最初折成银子缴纳至仓库,后来又折成谷米,直接送交粮仓。”
“那些老人、小孩、残疾之人、妇女,以及犯余罪应被收赎的人,每受笞刑一十下,应当缴纳钞币六百文,折合收银七厘五毫。”
举了这几个例子后,金禾又说起一件好笑的事,语气带着几分调侃:
“咱们古代人,对老人也是颇感无奈,看来没有德行的老人,从古至今都是令人头疼的存在,明朝在这方面,也有专门的规定。”
“如果六十九岁以下犯罪,到了七十岁时被发觉,或者未患病时犯罪,患了废疾之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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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6章 朱元璋:巨大谣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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