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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5章 古代:花钱赎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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赎为主,役赎制度被简化,赎钞仅适用于轻刑和官贵,平民犯了重罪,必须服劳役。”

将这几个王朝的制度介绍完毕,金禾稍作停顿,继续讲道:

“古代本就是权贵社会,这般制度,倒也不足为奇。可到了明朝,平民百姓,也能通过交钱赎罪了。”

“这听起来或许不够先进,毕竟这看似是富人的游戏,所以明朝制定了两条通道,另一条便是做苦力赎罪,也就是役赎。”

“明朝法律规定,凡是文武官员因公事犯了笞刑之罪的,官员按品级收取赎罪钱,吏员则按季度集中判决,各自恢复职务和差役,不记录过错。”

“也就是说,文官武将因公犯笞罪,无需挨板子,按品级缴纳赎钱即可,事后恢复职役,不留过失。”

“而吏员,也就是衙门的办事员、胥吏之流,因公犯笞罪,不得纳赎,需按季度集中受杖刑,受刑后同样恢复差役,不留过失。”

“若犯了杖刑以上的罪名,便要记录所犯罪名,每年分类送至吏部、兵部,待九年任满考核时,综合犯罪次数,决定降职或是升职。”

“吏典则需接受选拔考核后,降职叙用。至于官员因私犯罪,文官和吏员犯笞刑四十以下的,记录过失后仍保留职务,无需赎罪;犯笞刑五十的,便要调任他职。”

“军官犯杖刑以上之罪,一律按律判决发落。文官及吏员犯了应受杖刑之罪的,一律罢除官职,永不叙用。”

“这规定,已是极其严厉。然而从洪武中期开始,朝廷已三次下令,允许罪犯用财物赎罪,减轻罪犯死罪以下的刑罚。”

“洪武三十年,皇帝令六部、都察院商议确定赎罪条例,凡是朝廷内外的官吏,犯笞刑、杖刑的,记录过错;犯徒刑、流放、迁徙的,用俸禄赎罪;三次犯罪的,按法律论处。”

“这是朱元璋时期便定下的规定,实际上来看,已是颇为人性化。当然,贪污这一罪名,处罚依旧极重。”

讲到明朝的贪污之事,金禾突然想起一个八卦,马上笑着分享:

“关于明朝的贪污,朱元璋身上有个巨大的谣言,说他制定了剥皮实草的刑罚。实则《大明律》中,并无这一法律,基本也从未执行过。”

第225章 古代:花钱赎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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