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25章 古代:花钱赎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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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这条律法,并不算纯粹的赎罪,主要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,赦免罪犯的肉体刑罚,改判缴纳罚金。”
“秦朝目前出土的竹简记载,花钱赎罪的制度已然存在,名为赀赎。《睡虎地秦简》中记载有赎黥、赎耐、赎迁、赎死,只是这一制度仅限有爵者和官员适用,无爵的平民,严禁赎罪。”
“至于苦力赎罪,《睡虎地秦简》也有记载:有罪以赀赎及有责于公,弗能入偿,令日居之,日居八钱,公食者,日居六钱。
没钱缴纳赎金的,便以劳役抵偿,这也是目前已知役赎最早的成文法。”
“到了汉朝,汉惠帝定下规定:买爵三十级,以免死罪。当时一级爵位值钱二千,三十级便是六十万钱。”
“至于汉武帝时期,大家也知道不少没钱缴纳赎金的笑话,这一现象在汉朝也算是普遍。”
“而且汉承秦制,苦力赎罪的制度也一直沿用,只是这两种方式,都不算普遍情况,主流依旧是花钱赎罪。”
“不过汉朝有个特点,喜欢给百姓赐爵,普通的爵位,也能用来抵罪。役赎这一制度,秦汉两朝都是存在的。”
“到了唐朝之后,赎罪的核心方式变成了‘以铜赎罪’。
唐代赎刑的主流,是缴纳铜或铜钱。法律明确规定,从笞刑到死刑,皆有对应的‘赎铜’数额,这也成为了国家财政的来源之一。”
“适用对象也有严格限制,赎刑本质上是一种特权,仅适用于官员、贵族,以及老幼废疾等特殊群体,平民通常不享有这种法定的赎罪权。”
“《唐律疏议·名例》中规定:‘诸应议、请、减及九品以上官,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、父母、妻、子孙,犯流罪以下,听赎。’笞十赎铜一斤,杖百赎铜十斤,徒一年赎铜二十斤,流千里赎铜八十斤,死刑赎铜一百二十斤,五流之罪,不准赎罪。”
“到了宋朝,《宋刑统》沿袭唐制,笞十赎铜一斤,杖百赎铜十斤,徒一年赎铜二十斤,依旧是官员优先,平民仅限轻罪适用。”
“因折杖法的普及,轻罪大多折为杖刑,赎铜便成了官贵的专属。平民犯了轻罪,大多只能挨板子,役赎的制度,已然少见。”
“元朝则以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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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5章 古代:花钱赎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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