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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4章 雍正:地主善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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史记录的原文是这样的。

九月,吏部审议回复:河南总督田文镜上奏说,今后乡绅、生员若苛刻虐待佃户,乡绅依照违反规制的条例议处;生员、监生、吏员则革除其官职和头衔。”

“雍正皇帝下旨:立法贵在公平,倘若有奸猾顽固的佃户拖欠地租,欺瞒怠慢田主,为何对此没有提及?责令重新商议。”

“不久后吏部再议:今后奸猾顽固的佃户拖欠地租、欺瞒怠慢田主的,依照‘不应为’重罪的律法处以杖刑,所拖欠的地租强制追缴还给田主。”

“寻议:嗣后奸顽佃户拖欠租课,欺慢田主者,照不应重律论杖,所欠之租勒追给主。”

金禾加重语气道。

“家人们,这还不叫大善人吗?

人家田文镜的意思是说要好好管控地主欺压佃户,雍正可是个大善人啊!

他体贴到了地主的为难,万一佃户狡猾拖欠地租呢?那到时候地主该有多惨?

这种狡猾顽固的佃户,必须要好好惩治!这可是开天辟地第一次,有了《奸顽佃户例》这个法律。”

这番吐槽说完,弹幕的乐子人也是刷屏吐槽:

“在雍正的治理下,地主阶级也是吃得太好了。”

“这么体贴地主阶级的皇帝也是少见。”

“所以士绅一体纳粮打击地主?不就是转移给佃户吗。”

“其他朝代没有这个规定吗?”

看到大家的疑问,金禾也是简单介绍了一下。

“佃户欠租那肯定是不行的,其他朝代一般定性为债务违约。”

“唐代这个叫‘负债违契不偿’,算是民事债务违约,闹上衙门了,才附带轻微的刑事处罚。”

“宋代叫‘诸负债违契不偿,官为理索。’

‘十月一日以后,正月三十日以前,皆知县受理田主词诉,取索佃户欠租之日。’

也是民事债务,轻微违法,官府有责任帮忙追讨。”

“明代也差不多,也是定性为债务违约。

‘其负欠私债,违约不还者,五贯以上,违三月笞一十……罪止杖六十。并追本利给主。’”

“但是清朝有了雍正之后,这个法律就很有意思了。《大清律例·刑律·杂犯》里,专门有了‘奸顽佃户’这一条。”

“规定:‘凡奸顽佃户,拖欠租课,欺慢田主者,照不应重律,杖八十,所欠之租,勒迫给主。’

直接从民事纠纷行为,定为了刑事犯罪!”

第184章 雍正:地主善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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