番外 清朝刑案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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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倪顾氏是倪玉继妻,平日薄待前妻之子,屡次吵闹。
后来倪玉见儿子受冻,想送妹妹家抚养、给钱谋生,顾氏又横加阻拦,互相斗殴,导致倪玉气愤到极点自缢身亡。
倪顾氏存心凶悍刻薄,致使丈夫自尽,依法本应判处绞立决,请皇上裁决。
现在巡抚只判她绞监候,与律文不符。
应改判:倪顾氏依照妻妾逼迫丈夫致死罪,比照殴夫至笃疾律,判处绞立决,奏请定夺。
巡抚又称倪四子没有其他亲属,应听任他跟随杨倪氏生活,这一点照巡抚所拟办理。
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初五具题,初七奉旨:
顾氏著即处绞,其余依议。钦此。
刑部遵旨修改条例
刑部谨奏:为遵旨酌议具奏事。
内阁抄出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初六上谕:
刑部议驳江苏巡抚吴坛审理倪顾氏逼夫自尽一案,巡抚将倪顾氏依逼夫致死例拟绞监候,与律不符,刑部改依殴夫至笃疾律拟绞立决。
刑部驳得很是,已照所议执行。
妇人对待丈夫,如同臣子对待君主、儿子对待父亲,同列三纲,关系极为重大。
律文规定:子女违犯父母教令,致使父母自尽者,都处以绞立决。
难道妻子逼迫丈夫,反倒可以从轻?
如今这样泼悍的妇人,逼迫丈夫自尽,还能让她活在世上吗?
本案倪顾氏薄待前妻之子,已经有失妇道,
后来倪玉可怜儿子受冻,想给钱谋生,她又相争斗殴,致使倪玉气愤自尽,凶悍到这个地步,巡抚只拟绞监候,哪里是严明刑法、辅助教化的本意?
律文既载妻殴夫至笃疾者绞决,本属妥当。
但旧例又写:妻妾逼迫夫致死者,比依殴夫至笃疾律拟绞,奏请定夺。
导致引用条文时容易混淆,很不妥当。
着交刑部将此条例另行妥议,改正通行。
此案是吴坛审拟具题。
吴坛曾任刑部司员,办案最是熟练,不该如此引用法条失误。
若他尚在,必定交部严加议处。
按察司总管刑名,塔琦也是由刑部司员外放简任,此案审拟过于宽纵,很是不对。
塔琦著传旨严行申饬。并将此谕旨通谕各地知晓。
钦此钦遵。可见皇上整饬纲常、公允执法的深意。
【把三纲五常搞得这么严格的,确实是乾隆】
番外 清朝刑案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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