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番外 清朝刑案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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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后台老提示我写番外,我就将自己看到的清朝文人一些奇葩记载,时不时分享一下】

这是清朝文人记载的清朝刑案记载。

我在州军驻地时,跟王孝凤说起过两件案子。

审理案件、引用法律,往往条文相同,实际情形却不一样。

按照刑部的律例规定:凡是意图奸淫妇女、未能得逞,以致妇女羞愤自杀的,罪名应当判处绞刑,但又分情实与缓决两种情况:

动手动脚、肢体勾引的,归入情实,立即执行。

只用言语调戏的,归入缓决,这其中的区别,本来就非常细微。

近来听朋友讲了两个案子,事情看上去相似,实情却完全不同。

第一件案子

有个人在路上小便,刚好被一名妇女看见。这人对着妇女发笑,还伸手指着自己的下面。妇女回家后上吊自尽。

官府审理此案,认为这人既没有言语调戏,也算不上肢体勾引,拟定归入缓决。

刑部官员驳回批复道:

“虽然没有用言语调戏,但这种勾引行为,比动手动脚更为恶劣。”

案子最终按此定案,当时人们都认为判得公平妥当。

【我觉得这个案子是很压抑的,男女双方都生活在一个魔鬼的社会,虽然这个调戏的男子是个禽兽,但这社会也确实不正常。】

第二件案子

有一位教书先生,在偏僻小巷里开馆教书。

一次他到偏僻处小便,对面有座小楼,一年轻女子正好趴在窗边往下看。

先生抬头看见,微微一笑。女子立刻脸色大变,关上窗户。

没过多久,就听说邻家一名女子上吊死了。

女子的弟弟正在先生的学堂读书,慌忙回家查看。先生见状,不自觉拍着桌子惊呼:

“唉!今天是我错了!”

孩子回家告诉父母,父母怀疑先生另有不轨行为,于是告到官府。

官府审讯查明实情,认为无论调戏还是勾引,都没有实际行为,也拟定归入缓决。

刑部官员却驳回说:

“虽然没有实际行为,但其用心可杀。”

这位教书先生最终被判处绞刑处死。

过了一年,那位刑部官员正跟人玩叶子戏,忽然瞪着眼睛做出躲避的样子,喊道:“冤鬼来了!”

接着又改用湖南口音说:“你靠舞文弄墨、滥用刑律杀了人,我已经告到上帝那里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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