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98章 带清:僵化律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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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时,有人问起了明朝怎么处理这些案件。
金禾叹息着开口了。
“我也专门用关键词搜索了一下,明实录里面就没有多少这种案件的记载,因为这就不是皇帝喜欢管的事情。”
“更何况大家都知道,大明的皇帝没那么勤政,这种案子自然由司法部门负责,刑部大理寺这些是吃干饭的吗?”
“不过我还是搜索了一些记载,让大家看看区别,首先就是关于殴妻这个关键词。”
话说到这里,金禾就描述起了这段记载。
“殴妻这个关键词在《清实录》里面出现了18次,后来还专门定下了法律条例。
但在明实录中只出现了一次,而且前因后果是这么说的,这是朱瞻基时期的记载。”
“壬辰日,皇上审阅司法部门呈上的武职旗军所犯罪行的情况,下令说。”
“凡是谋划叛乱、做强盗、图谋杀人并得到财物、谋划杀人、作为从犯参与其中、心怀私仇。”
“故意审讯无辜之人导致其死亡、临阵脱逃、伪造印信、斗殴杀人、倚仗势力捆绑人致其死亡。”
“丈夫殴打妻子致其死亡、强夺良家妻女、诬告他人致其死亡、白天抢夺财物并伤人的,都依照法律惩处。”
“这就是唯一一次出现,那么大明律是怎么规定的呢?我还专门去搜了一下。”
话题聊到这里,许多人都想到了清朝那些恶心的法律,打死了还可以减少惩罚。
独生子那更是好了,简直赋予了天然的杀人权利。
金禾这边搜索完记载笑着开口了。
“大明这条法律还挺完整,如果没有清朝的律法对比,看起来还挺严格,一对比清朝,看起来眉清目秀多了。”
“按照大明律规定,妻子殴打丈夫,杖一百。丈夫愿意离婚的,准许。必须丈夫亲自告状,才治罪。”
“导致骨折、伤残以上,比普通人打架加三等治罪,打成重伤残疾:绞刑,打死:斩刑,故意杀死:凌迟处死。”
“妾殴打丈夫或殴打正妻。比妻子打丈夫 再加一等,加刑可以加到死刑。”
“丈夫殴打妻子,没有骨折伤残,不论罪,这就是古代封建王朝啊,当女人太吃亏了。”
“打成骨折伤残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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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98章 带清:僵化律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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