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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8章 雍正:罪犯天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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遣奉天、宁古塔、船厂、打牲、乌拉、伯都纳、齐齐哈尔、黑龙江、墨尔根三姓地方,除十恶、强盗、光棍等犯不准免外。

其余发遣罪犯,一、二品官捐银六千两,三、四品官捐银四千八百两,五、六品官捐银三千六百两;七品以下进士、举人捐银二千四百两,贡监生员捐银一千二百两;平人捐银六百两,准其本身及妻子、家属回籍。

如本犯已死,其子孙册内有名并家口存留彼处者,酌议捐银,各减十分之六,准其妻子家属回籍。

其军、流、徒罪已经发遣者,流犯捐银六百两,徒犯捐银四百八十两,准其免罪回籍。”

把这段冗长的历史资料一字不差说完,金禾自己都忍不住笑出了声,语气里满是调侃:

“是不是看起来有种莫名的熟悉感?所以我早就说了,这就是乾隆议罪银的前身,换汤不换药。

顺治、康熙时期有没有这种捐赎呢?当然有,都是打仗缺银子的时候,临时搞过几次,打完仗就停了。

但雍正不一样,他直接把这种临时的敛钱法子,制定成了大清的固定制度,摆明了要长期刮钱。

单说搞钱这种事情,咱是必须要夸雍正确实厉害,无人能及。”

“至于什么所谓的整顿吏治,厌恶贪腐,那纯属开国际玩笑!

他还专门制定了一个更有趣的制度,专门赦免那些本应判重刑的犯人。”

“雍正五年正月,朝廷正式定营田赎罪事例:凡是无论旗人、平民,被判处斩刑、绞刑,且属于常赦所不赦免的重罪者,按身份定相应的营田数额,只要完成营田赎罪,即可免罪。

原任三品、四品官员需营田四十顷,五品、六品官员营田三十顷,七品及以下的进士、举人营田十五顷,贡生、监生、生员营田十顷,普通百姓营田八顷。

若是被判处军流刑的罪犯,按对应身份的营田数额减免十分之六,即可免罪。

判处徒刑及以下刑罚的罪犯,营田数额减免十分之八即可免罪;而且这类通过营田赎罪免罪的人,都会逐一记录在案,光明正大的法外开恩。”

第228章 雍正:罪犯天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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