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91章 带清:夺佃增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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赎减价。”
“目前只能估计一个粗略数据,乾隆大概赎回了两百多万亩地,但估计花的钱也就两百多万两。”
“因为乾隆更不要脸,直接系统性的抢走回来,导致了大量流民产生,所以清朝产生了自己又一个独家特色,夺佃增租现象极其普遍,就是因为这种反反复复的旗地赎回。”
聊到这,金禾还介绍了一下。
“永佃权不是一个法律制度,但是从宋元明时期形成了一个民间默契。”
“就是土地可以转手卖很多人,但是在这里耕种的百姓官府是不支持驱逐的,大部分都是这样。”
“《宋刑统》:初定田客非时不得起移,须主人给凭由。
天圣五年仁宗诏:客户起移,更不取主人凭由,须收田毕日商量,主人非理拦占,许经县论详,确立佃户迁徙自由与抗无理夺佃的诉讼权。
《庆元条法事类》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判例:严禁地主无故夺佃、增租,佃户出资改良土地,如垦荒,可获长期耕作权。
‘一田二主’田皮田骨雏形在司法中被默认。”
“《元典章·户部·田宅》:承认佃种官田、私田,若佃户长期耕种、纳租无欠,地主不得无故改佃。”
“允许‘田皮’单独典卖、继承,明确田骨易主,田皮耕作权仍归原佃,江南地区‘一田二主’纠纷,官府多按契约约定和民间习惯判决,保护佃户耕作权。”
“大明律保护租佃契约履行,地主无故夺佃、增租,佃户可告官理断,官府依律处罚。
明后期后,民有私约如律令成为司法原则,红契与白契均被认可,佃户凭契约可主张长期耕作权、永佃权。
江南、福建等地,佃户出资围垦沙田、改良盐碱地后,官府判例确认其永久耕作权,地主仅保留收租权。”
“宋元明无专门永佃权成文法,但通过法律与司法实践保护佃权,民间永佃制自发发展。”
“清朝理论上是延续了明朝的制度,然而实际执行上,大家也看到了,就是这么个可笑的结果。”
第191章 带清:夺佃增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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